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这也意味着公募基金行业正式向其他合格资产管理机构敞开大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以及股权投资机构等有望“尝鲜”。《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始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公募入围机构扩容2013年第16期
基于目前这种旱涝保收的基金管理费收取模式越来越不为投资者所认同的现实,资管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如果也是奔着基金管理费而来,那么,这显然不是广大投资者的福音,也不利于资管机构的做强做大。[详细]
公募基金行业正式向其他合格资产管理机构敞开大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以及股权投资机构等有望“尝鲜”。《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详细]

《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详细]
| 机构 | 入门门槛 |
| 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
| 保险公司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
| 私募基金 | 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

2012年12月30日,证监会公布《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这也是继专户业务投资范围拓宽、基金审核通道制取消之后,公募基金业市场化的另一重大举动。[详细]

受制于“禁止同业竞争”条款,部分持有基金公司股权超50%的证券公司将无法开展公募基金业务。这将带来两个可能性,一是部分大券商将暂时放弃公募业务,另一可能则是券商股东可能减持甚至全部出让所持基金公司股权。[详细]
谈及试水新业务,阳光私募则态度谨慎。一方面,能够符合条件的私募数量有限;另一方面,开展公募业务带来的组建团队、渠道铺设等人力成本,是横在多家私募面前的第一道难题。[详细]

新年以来,私募可以发行公募产品的消息让业界大受鼓舞。接受采访的私募认为,即使发行公募产品,也将继续保持自身的绝对收益风格,这无疑对现有以追求相对收益为主的公募市场形成冲击。[详细]
廖冰指出阳光私募化是大势所趋,阳光私募行业管理规模达到30亿以上的已经有十几家了,最多有五六十亿,后续规模还会不断扩大。这种级别规模,跟最小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也差不多。这是政策上就给了阳光私募公募化的理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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