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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丨前投资总监与长信基金对簿公堂 两次索要逾700万奖金无果

2019-03-15 15:39:51 和讯网 

  和讯网消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劳动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原告薛天因一笔巨额奖金将老东家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信基金”)告上法庭,但令人唏嘘的是,经法院两次审判,薛天均未能如愿以偿。

洞察丨前投资总监与长信基金对簿公堂 两次索要逾700万奖金无果

  考核办法变动 逾700万奖金“打水漂”

  薛天原系长信基金员工,担任长信基金的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其在诉讼中提出,他根据2015年2月被告知的部门绩效考核标准,即“2015年和2016年分别以部门收支达到平衡和创造利润为主要考核标准,达到标准后被告酌情给予奖励,创造利润的,被告将100%的部门利润作为员工的绩效奖金”等为依据,要求被告长信基金向其支付2016年度绩效739.41万元。

  薛天的这个诉求之所以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在于公司原来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2016年发生了变化。

  据了解,2015年2月10日,长信基金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审核并通过了包括国际业务部在内等部门考核方案,其中国际业务部的考核方案为:

  1、 考核目标:2015年以部门收入覆盖部门支出作为基本目标,逐步成为公司的一个盈利部门,并以部门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

  2、 考核标准:2015年和2016年分别以部门收支达到平衡和创造利润为主要考核标准,达到标准后公司酌情给予绩效奖励;部门如果创造利润,公司将100%的部门利润返还给部门作为员工的绩效奖金……本考核办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2016年1月28日,长信基金向薛天发送国际业务部2015年绩效的电子邮件,确认2015年国际业务部的部门净收入扣减部门成本后的部门绩效奖励为187.62万元并分三次如实发放。

  而两者的纠纷主要集中在2016年度的绩效奖金问题上。

  从实际情况来看,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QD类公募管理基金日均规模为2.76亿元。同年度部门完成公募管理费收入(税后)161.03万元和专户管理费收入(税后)1,021.12万元(即管理费收入总计1182.15万元)、部门成本合计332.04万元。

  薛天主张按照2015年制定的《国际业务部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费收入1182.15万元扣减部门成本332.04万元为部门创造的利润计850.11万元,该部分利润的100%返还给部门作为员工的绩效奖金,再按2015年度国际业务部创造利润与薛天实际获得的当年度绩效奖金的87%比例计算(即850.11万元×87%)作为2016年薛天的绩效奖金739.41万元。

  但长信基金辩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实行新的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原告薛天未达到可以发放绩效奖金的考核条件,公司不应发放原告绩效奖金。

  两条考核标准均不满足 原告理屈词穷

  2016年3月14日长信基金在内网公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发国际业务部和电子商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考核目标分为两项:

  1、国际业务部考核以所创造的收入覆盖支出后为公司创造的利润贡献作为目标,并以部门收入扣减直接成本后的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

  2、以QD类公募管理基金的日均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为考核前提,5亿元以下无绩效奖励;若日均规模未达5亿,次年部门基本工资总额下调20%;若日均规模未达2亿,由总经理办公室决定处理措施。

  而考核标准则变动为:

  1、部门收入包括: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入;主动管理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通道类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50%;专户产品业绩报酬的55%。

  2、部门成本包括:基金尾随、相关税金、居间费用、分成费用、人力成本、部门可控费用、系统支出、房租物业水电等直接支出。

  3、部门净收入=部门收入-部门成本。4、部门绩效奖励提取标准如下:部门净收入在350万元(含)以下,当年无绩效奖励计提;部门净收入超过3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净收入的24%计提部门绩效奖励。

  长信基金认为,按照《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QD类公募管理基金日均规模为2.76亿元,未达到5亿元的考核前提,故无绩效奖励;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专户管理费收入按50%计后,扣减部门成本后部门净收入为339.55万元,未达350万元,因此当年无绩效奖励计提。

  法院则认为,薛天于2016年3月已知晓并了解《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且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从未就上述管理办法向长信基金提出异议,因此认定薛天知晓并同意遵守长信基金实施的《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显然,按以QD类公募管理基金的日均规模达到5亿元为考核前提的,由于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QD类公募管理基金日均规模为2.76亿元,薛天不符合发放2016年绩效奖金的条件。

  另外,双方对2016年度国际业务部完成公募管理费收入(税后)161.03万元和专户管理费收入(税后)1,021.12万元(即管理费收入总计1182.15万元)、部门成本合计332.04万元不持异议。不过依《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中考核标准第1条规定“部门收入包括: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入;主动管理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通道类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50%”,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专户管理费收入按50%计,扣减部门成本后的部门净收入为339.55万元,未达350万元的计提标准。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薛天仍旧分文未得。

  此外,法院还指出,长信基金于2015年12月30日变更之前已经制定实施的考核办法,虽然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组成部分,但显然亦有损于长信基金公司的信誉。

  

(责任编辑:吴晓琳 H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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