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出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资助方向、申请条件

2024-11-27 10:34:09 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7日,河南省科技厅就《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赠或出资合作设立联合基金,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

省基金主要资助三大系列11种项目类别:

(一)研究类项目:包括大科学计划、重大研究计划、重点科学基金和面上科学基金项目;

(二)人才类项目:包括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滚动支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含滚动支持)、青年科学基金和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

(三)环境条件类项目:包括科研仪器研制和联合基金项目。

省基金项目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二)申请人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在我省工作并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三)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研工作经历;

(四)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学道德。

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推进学科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

第三条 省基金面向全省开展资助工作,主要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突出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

第四条 省基金资助工作应当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实行“宏观引导、激励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领未来、注重绩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赠或出资合作设立联合基金,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

第六条 省基金主要资助三大系列11种项目类别:

(一)研究类项目:包括大科学计划、重大研究计划、重点科学基金和面上科学基金项目;

(二)人才类项目:包括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滚动支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含滚动支持)、青年科学基金和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

(三)环境条件类项目:包括科研仪器研制和联合基金项目。

根据需要可适时调整项目类别,或围绕基础设施、平台、区域建设增设相应专项,建立完善新时期省基金资助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基金主管部门,依法对省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我省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拟定省基金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资金预算、联合出资合作等重要事项,制定省基金资助计划,指导监督并定期检查省基金的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健全省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做好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四)负责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受理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开展调查处理;

(五)加强省基金项目与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与协调,统筹科技、发展改革、教育、工信、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基金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下设若干部门,统筹考虑大科学计划、基础和交叉、未来和前沿、工学和产业等学部设置,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编制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拟定我省基础研究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研究拟定省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制定省基金资助与管理制度;

(二)指导统筹相关部门推进省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实施;

(三)建立省基金资助评审专家库、项目库,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推动完善项目成果共享等机制;

(四)协助做好省基金资助计划和项目设置、指南发布、立项、监督等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企业等社会力量投入省基金的资金专户管理和资助工作;

(六)协助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七)提出项目年度预算,提交下一年度专项细化建议;

(八)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省基金管理运行情况报告;

(九)受理依托单位注册和备案申请;

(十)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基金委成立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对省基金发展规划、管理运行、资助政策、优先发展领域及关键科学问题等提出咨询与决策建议。

第十条 省财政厅依法对省基金的预算、财务、会计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项目年度预算,根据预算编制程序要求审核下达专项资金;

(二)指导项目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督促相关单位充分应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开展公益性基础研究的企业和法人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三)具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五)没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省基金委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豫依托单位自然成为省基金依托单位,可直接备案,不需再审核注册。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在省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申请省基金项目,审核申请人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并开展科技伦理、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或审查;

(二)提供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项目的时间;

(三)跟踪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配合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省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

(四)及时向省基金委报送年度省基金项目管理报告;

(五)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成果共享与转化;

(六)完成省基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二)申请人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在我省工作并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三)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研工作经历;

(四)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学道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省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参与人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

第十五条 省基金委应当自省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项目不符合限项规定的;

(四)申请人、参与人因有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省基金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省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经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的评审,根据“依靠专家、同行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审专家聘请、评审活动管理和相关监管保障机制的具体办法由省基金委制定。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省基金项目申请,省基金委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相近、符合回避等要求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对评审的项目难以作出学术判断的,应当及时告知省基金委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评审一般按照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的程序进行。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未获资助、但通讯评审意见较好的申请人,在申请省基金对应类别的面上、青年项目时,其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讯评审意见,可视为省基金项目通讯评审意见。

对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临时提出的省基金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对具有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特点的省基金项目申请,根据需要探索实行非常规评审机制。

第二十条 在省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或者参与人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省基金项目申请人可提出评审专家回避申请,并说明回避理由,申请回避的评审专家应当不超过2名。省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按照省基金资助导向,客观公正地对申请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预期研究成果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究经历、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对通讯评审中评审专家意见分歧较大,但创新性较强的非共识性省基金项目申请,经2名会议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入会议评审。

第二十三条 省基金委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均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省基金委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评审行为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为评审,不得有接受请托、说情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提出予以资助的项目建议。省基金委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省基金委在提出资助建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委应当对拟资助省基金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省基金项目申请人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省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复审并做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公示结束后,下达省基金项目立项资助计划。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立项资助计划下达后,申请人即作为省基金项目的负责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获资助项目申请书中的绩效目标、可考核指标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委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省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拨款。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助资金,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资金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及其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项目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批准。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省基金委批准: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如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调入依托单位与调出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可由调出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并报省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负责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以申请延长研究期限。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批准。在项目延展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有限项规定的省基金项目。

第三十条 省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结题验收标准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参与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个月前,将调整情况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至省基金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省基金委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对本单位项目的执行情况、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年度省基金项目管理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基金委。

省基金委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省基金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省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实行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评价制度。重点评价项目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实行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结题验收的必要条件。

申请结题验收的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资助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结题验收材料;提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查阅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省基金委组织或委托依托单位组织省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目标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省基金委批准,不影响项目负责人今后继续申请省基金项目。

到期无故不申请延期或者延展期限已满仍未申请结题验收的,省基金委可直接对项目进行终止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后,省基金委应当促进项目成果的传播与共享,并对项目后续研究情况进行连续2年的跟踪。2年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省基金委及时提交该项目相关最新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当按规定标注“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enan”)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应当对省基金委开展省基金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省基金委应当对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全面覆盖。抽查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

发现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省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可以撤销已资助项目、收回已拨资金,暂停受理有关人员或依托单位新项目申请,并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省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省基金项目信誉档案。

第四十条 省基金委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一条 省基金委应当公布年度省基金资助计划、资金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省基金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健全科技安全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基金委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省基金委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第四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规范等与省基金资助管理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省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和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人或者负责人、参与者应就省基金项目申请和资助实施过程中的履职尽责与恪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严格遵守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基金委给予警告,正在申请省基金资助的,取消其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资助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实施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资助;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资助:

(一)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申请材料、原始记录、研究数据或者结果、报告或者其他相关材料的;

(二)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的;

(四)成果发表署名不实或者虚假标注资助信息的;

(五)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工作的;

(六)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的;

(七)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

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资助。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理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处理期内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第四十八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基金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拨付或者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省基金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省基金项目管理报告和结题报告的;

(四)组织、参与、纵容、包庇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省基金项目实施的;

(七)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九)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十)不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基金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2至7年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省基金委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省基金项目申请有接受请托、说情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条 省基金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省基金委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授权省基金委负责解释。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责任编辑:董萍萍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邮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