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监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位“90后”基金会计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70万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基金会计的“老鼠仓”行为主要是通过控制使用远房亲戚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与公司“AS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合计85只,趋同买入金额合计8043.79万元,趋同获利金额合计48.5万元。
控制亲戚账户趋同交易获利48.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99X年出生的毕某昱,于2020年2月入职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基金或公司),任职基金会计,2023年10月离职。
由于岗位工作需要,A基金为毕某昱开通了恒生3.0估值系统、赢时胜4.5估值系统、O32投资交易系统的查询等相关权限。毕某昱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S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0年5月,毕某昱安排毕某磊开立个人证券账户供其使用。毕某磊系毕某昱远房亲戚。“毕某磊”证券账户自开立以来至2023年10月实际由毕某昱控制使用。
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毕某昱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毕某磊”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与“AS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合计85只,趋同买入金额合计8043.79万元,趋同获利金额合计48.5万元。
最终,监管认为,毕某昱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毕某昱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5万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年内已披露多起“老鼠仓”交易
除了这起“老鼠仓”行为,记者注意到,年内上海证监局还披露多起“老鼠仓”行为,涉及多位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
比如今年8月份,该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8年10月31日起,张某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A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广发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闫某”广发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还有今年7月,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8月13日,黄某某任职于某资管公司多资产投资团队(原股票研究部),先后担任“某资管公司-某银行-某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只资管产品的投资经理。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黄某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姜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姜某实际操作“姜某”相关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期间,姜某相关证券账户与上述三只资管产品发生趋同交易。
另外,今年3月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乐某在上海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某或公司)任职,担任贝某乐享一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贝某乐享一号)的投资经理。
经上海贝某董事长授权,乐某还负责长安贝某精选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贝某2号)的投资策略顾问工作,实际进行投资决策。乐某因上述任职知悉贝某乐享一号、长安贝某2号投资决策等相关未公开信息。
期间,乐某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和王某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贝某乐享一号和长安贝某2号进行趋同交易,乐某证券账户趋同买入金额1355.09万元,趋同买入盈利为16.22万元;王某证券账户趋同买入金额863.69万元,趋同买入盈利为13.85万元,两个证券账户盈利合计30.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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