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私募新方程3宗违规收警示函 个别员工无从业资格

2022-11-24 14:37:0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2〕244号、245号显示,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方程私募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3宗违规事实。

一是个别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未充分了解所管理的个别产品底层投资赎回限制及汇率变化情况,反映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管理人应尽的谨慎勤勉义务;三是个别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乐嘉庆作为新方程私募基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新方程私募基金、乐嘉庆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新方程私募基金成立于2010年2月8日,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新方程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1500108G)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是个别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未充分了解所管理的个别产品底层投资赎回限制及汇率变化情况,反映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管理人应尽的谨慎勤勉义务;三是个别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对乐嘉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乐嘉庆:

经查,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新方程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1500108G)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一是个别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未充分了解所管理的个别产品底层投资赎回限制及汇率变化情况,反映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管理人应尽的谨慎勤勉义务;三是个别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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