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万买私募,产品两年到期净值仅剩五角、延期一年再砍至一角,投资者怒告上海长典资产赔偿被驳回

2022-05-19 09:11:54 每日经济新闻 

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欧阳杰与上海长典资产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13日,欧阳杰作为投资人向上海长典资产(以下简称长典公司)支付了长典恒润壹号私募基金认购款410万元。2018年12月26日,长典公司发布延期公告,将案涉基金期限延长一年至2019年12月28日。案涉基金在两年期到期时,单位净值为0.5716元。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延期一年之后,案涉基金在三年期到期时,单位净值仅为0.1142元。

对于上述投资损失,投资者怒告上海长典资产并要求赔偿,不过其赔偿要求被驳回。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410万购买私募到期净值仅剩0.5716元,延期一年净值再降至0.1142元

从披露的公开信息来看,上海长典资产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12月8日,欧阳杰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测试,并进行了签字确认,当日即作为投资人与长典公司、恒丰银行三方签订了《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约定,存续期两年,基金主要用于实缴七号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长典公司为案涉基金的募集机构,并由其自行销售。

2016年12月13日,欧阳杰向长典公司支付了长典恒润壹号私募基金认购款410万元。2016年12月18日,欧阳杰向长典公司出具了其签署的《回访确认书》。2017年3月31日,长典公司向欧阳杰出具《长典恒润壹号私募基金认购确认及净值公告》,载明案涉基金成立于2016年12月28日,并将欧阳杰的认购金额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转化为基金份额,完成了基金备案,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正式运营案涉基金。

2018年12月26日,长典公司发布《关于长典恒润壹号私募基金延期的公告》,载明:案涉基金于2016年10月与汇腾公司签署《横琴汇腾长征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于相关约定,案涉基金已向七号合伙企业实缴出资161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8日。汇腾公司向长典公司发出了延期公告,要求将案涉基金期限延长一年至2019年12月28日。2018年10月,汇腾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长典公司发出了七号合伙企业的延期公告,决定延长七号合伙企业期限一年,经营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18日。

长典公司决定于七号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日退出七号合伙企业,请汇腾公司依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2020年7月13日,长典公司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汇腾公司寄送关于再次要求横琴汇腾长征七号的清算告知函,因七号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已到期,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后7日内启动清算程序。2020年9月18日,长典公司向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七号合伙企业的申请。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解散横琴汇腾长征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案件审理终结时,该判决尚未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涉案的长典恒润壹号私募基金单位净值为0.5716元。而经过一年的延期之后,该私募基金非但没有挽回损失,反而还加大了亏损力度——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私募基金单位净值为0.1142元。对此,私募排排网财富研究部副总监刘有华5月18日在微信中告诉每经记者,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购买私募产品前,需要对《基金合同》条款做详细的阅读了解,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一般私募产品到期后,如果需要展期,就需要跟托管修改合同,走展期的流程,最后在协会变更即可。另外,私募产品展期需要所有基金持有人同意才可以,合同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卖私募产品巨亏,怒告长典公司赔偿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长典公司是否应向欧阳杰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在案涉基金《基金合同》履行过程中,长典公司是依据投资人的委托而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长典公司仅负有依据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向投资人分配的义务,并不负有以自有财产向投资人承担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关于该争议焦点,欧阳杰主张案涉基金《基金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长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没有对欧阳杰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也没有在冷静期结束后进行回访;基金存续期间没有向欧阳杰报告基金的份额净值,披露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到期后,欧阳杰并未与投资人、托管人签订延期协议,长典公司擅自延长私募基金1年期限,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关于合格投资者身份及投资冷静期的问题,长典公司提交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回访确认书》以及案涉基金所附《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上述证据均载有欧阳杰的签字,欧阳杰对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接受了回访等事项进行了确认。上述可以认定长典公司在案涉基金《基金合同》订立前后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对欧阳杰的该项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基金存续期限问题,案涉基金于2016年12月28日成立,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存续期限至2018年12月28日届满。案涉基金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延期一年,导致案涉基金约定期满时不能向投资人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长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延期,也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故欧阳杰主张长典公司未与投资人、托管人签订延期协议,擅自延长基金期限,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根据案涉基金的履行情况看,长典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依照约定的投资方向,通过恒丰银行用于实缴七号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而投资款项尚未返还基金时,欧阳杰要求长典公司承担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与案件事实及合同不符,不应得到支持;就案涉基金实际情况看,长典公司已经两次发函要求汇腾公司对七号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到期清算,因汇腾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长典公司后就该权益向汇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该诉讼尚未形成生效裁判,相关权利并未实际确定。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基金合同合法有效,《基金合同》对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延期风险也进行了风险揭示。目前,长典公司已就投资款项向汇腾公司等主体主张了利权,在基金财产未清算完毕前,欧阳杰因案涉基金导致的损失尚不能确定。欧阳杰可待损失确定以后,另行主张。因长典公司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七号合伙企业对基金份额所作的估值,与七号合伙企业合伙权益清算后所能收回的投资款项不具有对等性,所以欧阳杰的该项主张没有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欧阳杰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赵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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