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圈,时不时会出现一些投资以外的花边事情,这些“瓜”在传播的同时,往往对基金公司和行业也产生了一些影响。
近日,记者获悉,中基协向各大基金公司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以后基金公司在应对这些事件时,就有比较明确的方向了。
中基协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近年来,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媒体多元化,信息传播技术快速发展,境内外一些金融机构触发声誉事件,引发一定社会舆论,进而产生声誉风险,受到各方广泛关注。公募基金作为大众理财工具,与社会公众、媒体等联系紧密,行业的发展依赖于持续良好的声誉,行业舆情管理、声誉风险防范亟待加强。”
为进一步明确、细化声誉风险管理自律要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健全声誉风险识别、监测机制,推动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完善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特起草该《指引》。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下发的《指引》中,共二十九条,记者梳理了相关的重点信息,具体如下:
1、明确了声誉风险的定义
《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因自身不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职业道德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可能对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记者注意到,其中提及的工作人员自身不当行为,其实还是偶有发生,近年来也不时能够看到各种关于基金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瓜”,这显然也是引起了监管的关注。
2、建立声誉风险制度机制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减少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损失。
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建立完善声誉风险评估机制,主动防范声誉风险,并对声誉事件进行分级分类评价,识别重大声誉事件。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引发声誉风险、不当处置声誉事件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对相关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3、管理声誉风险的四项基本原则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四项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判断、分析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三)有效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动识别、报告以及防范声誉风险,建立合理高效的声誉事件处置机制,及时修复公司受损声誉。
(四)匹配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4、明确主体责任,设置新闻发言人
记者注意到,这部分主要是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其中董事会的职责在于推进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与原则,审议批准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当公司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时,对公司管理层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做出相应的问责处理等。
管理层的职责在于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全面、有效执行;配备充足的与公司战略目标、业务特点、产品或投资组合规模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对重大事件、决策以及重要业务流程的声誉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应对方案等。
此外,《指引》还提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置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拥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
5、重点关注的十一个方面
《指引》还提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定声誉风险来源,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重点关注的方面包括:
(一)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目标调整;
(二)股东及其关联方声誉事件;
(三)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实施;
(四)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信息系统的重大缺陷;
(五)与第三方合作,如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 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
(六)投资者投诉及其涉及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七)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
(八)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九)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舆情;
(十)他人通过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行为从事非法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6、应对的九大措施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灵活应对处置声誉风险,包括以下措施:
(一)核实引发声誉事件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判断公司的责任、影响范围,实时关注分析舆情;
(二)根据声誉事件具体情况,明确相应的职责、处置流程和报告路径;
(三)检视其他业务、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出现次生风险;
(四)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应当向协会及相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和应对方案;
(五)采取适当的方式适时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六)对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声誉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并视情况公开,展现真诚、有担当的社会形象;
(七)及时开展声誉恢复工作,加大正面宣传,介绍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降低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
(八)对恶意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其他必要的措施。
7、处理不力可采取暂停受理业务等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指引》规定,或对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到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协会可以要求公司及时报告处置情况、披露相关信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公司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录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
8、《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