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在一份北京辖区基金公司监管情况通报内,通报了三家基金公司以及一家基金子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违规情况,以及相应处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这份监管通报为6月28日发出。21世纪经济报道掌握的信息显示,本次北京局发布的处罚名单,部分与本报之前独家报道的“基金销售乱象调查”系列报道有关。
根据通报,案例一为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缺失。
A 基金公司将基金销售规模与证券公司席位交易量挂钩,将销售人员的业绩激励与新发基金的销售量直接挂钩,且销售费用管控机制不健全,存在大量金额的销售费用通过地铁一次性充值 票据报销的情形。
监管机构依法对A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A公司合规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二为基金宣传推介违规。
B基金公司在销售旗下某基金过程中,未能确保宣传推介材料真实、准确,将基金经理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的从业经验均算作投资经验,致使宣传推介材料中显示的基金经理投资经验与其实际投资经验不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所有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均来源于wind,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在宣传相关基金业绩时,未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不满足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的要求。
监管机构对B公司 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三则是销售业务不规范。
C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未建立规范的销售业务流程,存在允许直销业务人员代投资者填写销售业务表单中风险揭示相关重要内容的情况;未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培训制度,缺少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销售适用性执行不到位,存在未就个别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于资管计划风险等级的事项向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填写不完整、未对高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做充分调查的情况。
监管机构对C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对C公司的总经理、合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四则是违规宣传预期收益率。
D基金子公司于2017年4月发行成立某资管计划,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该资管计划按照1元每份额的固定价格开放申赎,且收益分配方式为:“本计划按季度支付股权维持费,对于认购份额在100万份至300万份之间的委托人,按照年费率7.8%及当季实际持有天数支付当季的股权维持费......”。此外,公司制作的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直接将“股权维持费”替代为“年化收益率”进行报价宣传。
通报指出,该资管计划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D公司以股权维持费的形式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违反了相关规定,监管机构依法对D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三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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