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授权

注册

多项监管规定约束 基金子公司业务发展受限

2019-02-18 03:02:33 证券时报 

在去杠杆、去通道的强监管背景下,过去发展迅猛的基金子公司面临诸多转型挑战。在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召开的子公司专业委员会上,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基金子公司普遍面临业务困境,转型道路比较艰难。

业务范围受多种约束

多位与会高管认为,面对券商信托等机构的贴身紧逼及资管规模大幅缩水,基金子公司面临较大生存压力。

自2012年创设以来,基金子公司凭借“万能牌照”的先天优势迅速发展。但随着近几年各类监管办法的相继颁布,基金子公司先后被限制投资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债权、财产权,同时避免与母公司同业竞争,导致基金子公司无法从事股票、债券等二级市场业务。资管新规的发布更是使子公司难以投资非标业务,生存环境愈加艰难。

具体来看,禁止母子公司同业竞争导致子公司业务范围受限。基金子公司新规鼓励子公司开展标准化业务,但对于同业竞争的限制政策又会束缚子公司标准化业务的开展。实际上,母子公司在该项业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化发展。“例如子公司可通过投资于母公司无法投资的券商收益凭证、银行理财等特定固收性质产品,达到增厚固收产品收益、对冲债市利率风险等目的。与基金专户业务只能投资公募基金不同,子公司可投资于各类私募产品,因此在FOF领域具有较大施展空间”。深圳一位基金子公司高管说道。

资管新规“25%”组合投资的要求,导致子公司非标业务拓展受限。QDIE业务采用额度审批制,额度上限3000万美元,有效期为6个月。然而,不同项目的投资者风险偏好各异,跨境项目在时间的吻合和投资金额的平均分布上难度偏大。另外,优质的境外股权投资项目数量少,资金需求规模大,认投起点高,而QDIE产品的规模上限仅为3000万美元,难以满足25%组合投资要求。

同时,标的确权问题也导致非标投资范围受限。按照子公司新规,非标准化资产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原资管行业的收(受)益权多数基于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所界定的权利,普遍缺乏有权机关确权。因此目前非标资产只能投向有权机关确权登记的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另外部分与会人员指出,“三类股东”问题导致股权投资受限。

机构同类业务竞争

缺乏优势

参会高管认为,基金子公司业务范围在机构同类业务竞争中处于劣势。

一位中型基金子公司投资总监认为,基金子公司监管严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机构不同,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业务中规定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进行反向交易、所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等。因此在策略选择、交易效率等方面,基金子公司处于劣势。”上述投资总监说道。

另一位小型子公司高管表示,作为大资管行业市场参与者,基金子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风险资本的计提水平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存在一定差异。“与公募基金相比,基金子公司面临更为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资本的双重计提。相较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更高。以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资本计提系数举例,交易所挂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其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别按照0.4%和0.8%计提风险资本,而证监体系下同样可作为ABS管理人的券商则不用计提风险资本。”

(责任编辑:董云龙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新闻排行榜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