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博达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北京监管局发现北京博达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执行基金合同止损条款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北京博达富通基金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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