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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涉私募基金事项解读

2019-11-22 16:59:35 和讯基金 

  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提出了哪些新的规定?新规是否意味着私募行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

  答:《清单(2019年版)》中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该项规定仅是要求不从事私募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基金管理”命名,实际操作中,如有注册名称中含有“基金管理”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注册信息告知金融管理部门。对确实从事该行业的,并未提高准入门槛,并不是设置准入许可或禁入规定。

  问:提出该项新规的目的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清单(2019年版)》修订期间,我们坚持多方参与,广泛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力求清单更加全面准确反映市场主体的诉求和期盼,更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在征求58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31个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还充分听取了相关市场主体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在此过程中,不少市场主体反映,私募基金行业存在市场准入难的问题:一是缺乏统一执行标准,各地对私募基金行业注册标准不一、流程也不透明,局部“开开停停”的短期管制措施导致行业预期不稳定。二是存在准入隐性壁垒,对民营私募管理机构存在歧视性政策,“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各地在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53号)中,存在理解、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创投行业反映较为强烈。同时,一些以“基金管理”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违背行业发展规范,误导、欺诈、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以此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损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声誉形象和健康发展,市场主体强烈呼吁制止并扭转行业乱像。

  为此,《清单(2019年版)》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此举的目的在于通过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统一的监管措施等,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将应属于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同时,通过信息共享,保障将私募基金及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问:《清单(2019年版)》执行中,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新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答:《清单(2019年版)》落实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不断完善监管协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提高注册、登记、备案效率。一方面,持续破除私募基金行业准入隐性壁垒。另一方面,通过规范透明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管理,可以将真正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企业与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其他活动乃至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区分开来,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蓬勃发展。

  一是不得随意提高注册登记门槛。各地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管理,不得借“防风险”名义提高准入门槛,不得借纳入清单之际另设准入行政审批,并做到对所有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得对民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采取歧视性准入措施。

  二是落实创投企业差异化监管政策。要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53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对创投行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推动“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清单(2019年版)》发布后,各地应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在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准入环节不得违规设置准入许可,登记注册后按要求将有关信息推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三是建立健全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共享机制。目前,市场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经建立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实现私募基金登记注册数据及时推送。下一步,要持续对机制进行优化完善,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将基金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现数据信息全面共享,更加密切与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有效提高准入效率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四是推动破除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另设准入门槛和隐性限制的部署要求,正在着手建立破除市场准入环节隐性壁垒机制,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做到发现一起、推动解决一起,让市场主体都享有同等的准入条件和待遇。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牵头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涉私募基金事项落实要求,加强协调指导、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回应解决有关问题,合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加快实体经济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动力。

  

(责任编辑:陈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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