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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平交易制度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此次修改主要是确定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登记体制下,公平交易的无价差原则。即如修订稿第二十条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
二、规范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修订稿要求:“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利用公开信息披露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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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强调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又提出一些具体要求:首先,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第十条),旨在加强对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骑墙者”的管理。 |
四、进一步明确公平交易披露要求修订稿对现有投资组合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做了调整,一是要求在组合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数及原因;二是要求在组合年报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以及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专项分析;三是删除原操作性不强、分析意义不大的披露要求“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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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证监会对公平交易监管的职责和方式修订稿发布后,证监会将继续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方式,对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第二十八条)。 |
六、其他修订内容明确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平交易制度的规范范围至少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投资管理活动;删除了原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如果在上述分析期内,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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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专家解读基金公平交易制度修订稿
李骏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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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群 天相投顾首席基金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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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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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星(中国)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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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热议基金公平交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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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量化监控标准 全面完善基金公平交易制度
有疏有堵 强化基金公平交易的信披制度
基金人士热议公平交易新规
基金公平交易指导意见:执行量化监管 规范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