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五) |
|
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
《基金法》明确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但未对基金销售环节中各账户停留资金的性质予以明确。《基金法》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销售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实践中存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晰,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
|
|
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
尽管我国基金销售费率平均水平与成熟市场相比基本一致,但我国同类基金中各基金销售费率缺乏差异性,导致销售机构收入与 服务质量相关度低,专业化营销服务缺乏盈利模式,投资者无法获得专业理财服务。
|
(二) |
(六) |
|
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降低“非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条件
调整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1、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2、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3、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完善基金宣传推介
2008年1月,证监会取消了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监管。《办法(修订稿)》根据监管改革的 情况和近年来基金宣传推介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修改了相关条款。
|
(三) |
(七) |
|
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
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随着行业的发展,基金销售监管已由准入监 管为主逐步转向日常监管为主。为此,我们增加了机构日常管理的相关内容。
|
|
明确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在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的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管理、销售适用性原则、合格基金持有人、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范、盘后交 易控制、网上销售规范等。
|
(四) |
(八) |
|
规范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近年来,基金销售业务特别是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发展受制于支付结算业务的问题较为突出。在《办法(修订稿)》中对基金销售 资金安全、资金流转、支付业务、账户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
|
落实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销售机构合并分立的资格管理问题。此前对于合并分立后的资格管理问题《办法》未予明确。《修订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 定。2、机构日常管理。3、法律责任。根据修改内容,对销售违规处罚进行了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