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退市的相关法规

2008年04月25日07:1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甘剑

  涉及退市的相关法规

  据《证券法》第5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票中止上市作出决定。据《证券法》第62条规定,上司公司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章规定,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交易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在此期间,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章规定,交易所设立复核机构,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交易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30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维持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在此期间,交易所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提供。

  

(责任编辑:辛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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