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出台 基金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
作者:申屠青南证监会发布《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严禁利益输送 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业绩差异超过5%须披露原因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指导意见》共分为六章二十七条,对于公平交易的范畴、公司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交易分配的内部控制、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分析评估以及公司内部报告和外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指导性规定。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基金行业的发展,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单一封闭式基金逐步扩展到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以及投资咨询等业务,从今年开始将要逐步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管理的投资组合数量不断增加。这些不同类型、不同客户的投资组合对于公司收入和业务发展的贡献可能各不相同,公司或者内部从业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可能引起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的行为。
为此,《指导意见》扩展了公平交易的范畴,明确基金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所有投资品种。不同于以往主要关注股票二级市场公平交易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对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考虑,特别强调了对于议价交易和一级市场申购行为的公平交易管理。
“很多人认为公平交易的关键环节在于交易执行环节,但事实上投资决策才是最关键的环节。加强公司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在投资决策环节实现真正公平,才是实现公平交易的制度基础。”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对于基金公司的研究方法、选股程序、投资决策授权和交易方法等方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指导性规定,目的是保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科学性、客观性和独立性,建立实现公平交易的制度基础。
《指导意见》还强调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外部监督。《指导意见》规定公司相关部门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评估,并建立公司内部报告和外部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基金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如果在上述分析期内,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 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风格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 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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