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洲:《基金法》修改应松紧结合 基金公司可用合伙制

2008年03月11日08:53  来源: 上海证券报  


王连洲(右)作客中国证券网,杨威 摄

  主持人:《基金法》修改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思路?哪些限制性条款应该适当放松?哪些方面又应该加大监管、惩处力度?本报两会报道组邀请了原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室巡视员、首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作客中国证券网,详解《基金法》修改思路。

  《基金法》要与时俱进

  主持人:我国基金业近年来飞速发展,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随之产生,您认为现行的《基金法》中是否存在一些不能与目前市场环境相适应的地方?

  王连洲:当初立法时,是本着对基金从严控制,从严监管的思路的,防风险是重要的出发点,近几年随着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现行的《基金法》确实出现了一些缺失和弊端。目前对《基金法》争议比较多的问题主要在于基金组织形式、投资者利益保护、关联交易限制、基金公司未来的发展等方面。

  《基金法》一出台时照顾到了当时基金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原来没有遇到的问题又出来了。因此,目前《基金法》存在一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这部法律,让它更加与时俱进。

  基金公司可用合伙制

  主持人:现行《基金法》对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都做出了一些限定,就目前的市场环境看,这个限制是否应该放宽?

  王连洲:对,我觉得这个起码在法律上不应该禁止。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都不应该绝对严格地要求单一,基金公司强调是有限责任公司我觉得就可以了,随着基金公司的发展,以后基金公司可能也可以成为股份公司,还可以实现上市。

  我认为,目前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还应该有所扩展,比如私募形式的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公司。合伙制放低了进入基金管理行业的门槛,一些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机构其实不需要很庞大的资本实力,主要依靠基金运营人员的智力资本,是专业人才的结合体。基金公司门槛降低后也更加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我们社会成本降低下来。

  对于基金公司的股东是否只能是金融机构的问题,我认为,也不见得,未来的改革方向可能是基金管理人员也可以凭借自己的智力作为资本去入股。现在国外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职工员工持股占了很大的比例,有的甚至占到40%,这样就体现了这个基金管理公司人才密集型的特点。

  我想,推动《基金法》修改的一个方面就是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给予公司员工,特别是基金管理人员等专业人才一定的公司股份,通过股权的激励能够充分调动人才的作用,凝聚他们,减少人才过于频繁的流动,缓解公募基金经理频频跳槽私募的问题。


(责任编辑:赵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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