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渐行渐近

2008年02月20日07:26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赵彤刚 王光平

  专家建议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职能

  
本报记者 宋兆卿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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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法律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将加快起草、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这意味着该条例的推出已为时不远。有关专家建议,条例应完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扩大公司职能。

  应明确保护基金公司定位

  按照正在实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设立时,财政部一次性划入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作为其注册资本。在发达国家,保护基金大多实行会员制。如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符合规定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都要成为保护基金的会员,并交纳会费。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条例应进一步明确保护基金公司组织架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会员制更能体现市场化的组织方式。”

  按照现行规定,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不过,有证券公司认为,制定统一的收费比例更能体现行业发展的公平性。一家券商的高管人士介绍,“在美国,各会员均按经营毛利的0.5%交纳会费。”

  此外,条例应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利益受损者的损失可以得到保护以及获得保护的程序。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说,“要通过细化、明确保护程序,维护市场公平,保障投资者信心。”

  可考虑增加代理诉讼职能

  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为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资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等。

  随着券商综合治理的完成,证券业进入常规监管阶段。面对形势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需拓展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比如加强保护基金公司的投资者教育、代理投资者提起诉讼等。”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多项系列活动,积极普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提示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了解风险、把握风险、管理风险,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教育与咨询服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保护基金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将把投资者教育与咨询服务作为公司的一项基本职能。”此前,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曾携手联合证券举办投资者教育公益报告会。

  在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中,中低收入者是投资者的主要群体,但他们在投资决策中处于弱势。对于这种情况,刘俊海建议,条例可以考虑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代理诉讼的职能,赋予投资者保护基金能够代理或者代表投资者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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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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