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券商 “混迹”理财顾问团
2007年11月16日17:30 来源: 时代信报 作者:黄光红
理财大战一触即发金融机构“不务正业”
自11月12日起,农业银行开始发行其最新款“打新股”理财产品———“本利丰”第12期。与其前期产品不同的是,此款理财产品在联合信托公司的同时,引入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堪称一大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亮点并不仅仅存在于农业银行。记者注意到,近期,由于证监会暂时关闭了新基金(除封转开)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发行大门,相关业务量明显减少的基金和券商,纷纷成为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并获取高额报酬。
基金、券商争相变身
深圳发展银行正在发售的理财新品“基抵利”,就是另外一个例子。
记者从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了解到,该产品的主要特色是:使用货币基金支付本金收益,支付日期为存入本金当天,第一期产品与博时现金基金挂钩;客户只需在深发展营业网点申请开通“个人基金理财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即可立即获得与预期收益相对应的货币基金,由专业基金经理为之“利上生利”。
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份,不少基金公司和券商就以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的身份,来“管理”银行理财产品。记者从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中发现,此前,光大银行“同赢五号”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是光大证券,“同赢八号”理财产品是光大银行与国投信托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的产品;招商银行的“添富增利”理财计划,则由其与英大国际信托及汇添富基金公司合作推出。
寻找利润支撑点
银行为何喜欢与基金公司、券商进行这样的合作?重庆某国有银行一理财师认为,近年来,资本市场的繁荣催生了理财产品大战的爆发。为了打赢这场“战斗”,各银行一直在探寻制胜之道。然而,由于目前专业理财人才还比较缺乏,各银行做理财产品必须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在这种形势下,拥有资产管理人才和经验优势的基金公司与券商,自然就成为了银行的“依靠”力量之一。
“与此同时,由于近两个月证监会暂时关闭了新基金(除封转开)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发行大门,基金公司和券商相关业务大幅度下滑,也迫不及待地想寻求新的利润增长来源。三者都有需求,相互之间的合作自然就多了。”
这位业内人士还表示,这种合作模式多存在于有“血缘关系”的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之间。某些银行推出的QDII产品的合作对象虽然是境外某些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很多却是境外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或者控股的基金、证券公司代为打理,不少基金公司或券商生甚至还扮演了“全权负责人”的角色,承担了销售、推广等工作。
一种双赢的模式
在上述人士看来,银行与基金公司、券商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双赢”。一方面,银行可以利用基金公司的人才优势和经验优势,推出更多迎合投资者需求的产品,从而提高自己的理财产品销售业绩。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和券商又可从中获得高额的报酬。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透露,由于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只需备案,发行速度比较快,此类理财产品多数是借道信托而发。而其利润分配,一般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利润的80%左右,剩余的约20%由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分成,两者所得比例大约为3%与17%。另外,也收取少量管理费,由信托公司、银行、投资公司按比例分成。
另一方面,根据充当的角色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和投资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有所差异,其获取业绩报酬的能力因而也不同。例如,根据“建行财富”四号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其产品管理费、托管费及信托管理费为每年投资本金的0.90%。同时,产品采用分成方式提取业绩报酬。根据产品发行公告中的业绩报酬计算方式,若“开放日前一日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大于’上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则业绩报酬按开放日前一日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减去上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的30%提取。
自11月12日起,农业银行开始发行其最新款“打新股”理财产品———“本利丰”第12期。与其前期产品不同的是,此款理财产品在联合信托公司的同时,引入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堪称一大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亮点并不仅仅存在于农业银行。记者注意到,近期,由于证监会暂时关闭了新基金(除封转开)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发行大门,相关业务量明显减少的基金和券商,纷纷成为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并获取高额报酬。
基金、券商争相变身
深圳发展银行正在发售的理财新品“基抵利”,就是另外一个例子。
记者从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了解到,该产品的主要特色是:使用货币基金支付本金收益,支付日期为存入本金当天,第一期产品与博时现金基金挂钩;客户只需在深发展营业网点申请开通“个人基金理财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即可立即获得与预期收益相对应的货币基金,由专业基金经理为之“利上生利”。
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份,不少基金公司和券商就以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的身份,来“管理”银行理财产品。记者从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中发现,此前,光大银行“同赢五号”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是光大证券,“同赢八号”理财产品是光大银行与国投信托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的产品;招商银行的“添富增利”理财计划,则由其与英大国际信托及汇添富基金公司合作推出。
寻找利润支撑点
银行为何喜欢与基金公司、券商进行这样的合作?重庆某国有银行一理财师认为,近年来,资本市场的繁荣催生了理财产品大战的爆发。为了打赢这场“战斗”,各银行一直在探寻制胜之道。然而,由于目前专业理财人才还比较缺乏,各银行做理财产品必须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在这种形势下,拥有资产管理人才和经验优势的基金公司与券商,自然就成为了银行的“依靠”力量之一。
“与此同时,由于近两个月证监会暂时关闭了新基金(除封转开)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发行大门,基金公司和券商相关业务大幅度下滑,也迫不及待地想寻求新的利润增长来源。三者都有需求,相互之间的合作自然就多了。”
这位业内人士还表示,这种合作模式多存在于有“血缘关系”的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之间。某些银行推出的QDII产品的合作对象虽然是境外某些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很多却是境外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或者控股的基金、证券公司代为打理,不少基金公司或券商生甚至还扮演了“全权负责人”的角色,承担了销售、推广等工作。
一种双赢的模式
在上述人士看来,银行与基金公司、券商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双赢”。一方面,银行可以利用基金公司的人才优势和经验优势,推出更多迎合投资者需求的产品,从而提高自己的理财产品销售业绩。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和券商又可从中获得高额的报酬。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透露,由于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只需备案,发行速度比较快,此类理财产品多数是借道信托而发。而其利润分配,一般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利润的80%左右,剩余的约20%由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分成,两者所得比例大约为3%与17%。另外,也收取少量管理费,由信托公司、银行、投资公司按比例分成。
另一方面,根据充当的角色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和投资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有所差异,其获取业绩报酬的能力因而也不同。例如,根据“建行财富”四号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其产品管理费、托管费及信托管理费为每年投资本金的0.90%。同时,产品采用分成方式提取业绩报酬。根据产品发行公告中的业绩报酬计算方式,若“开放日前一日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大于’上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则业绩报酬按开放日前一日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减去上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的30%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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