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指导意见 严堵基金利益输送漏洞
2006年11月09日08:30 来源: 深圳商报 作者:钟国斌
证监会出台《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严堵基金利益输送漏洞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诸多条款规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分析人士认为,《指导意见》的规定详细具体,堵上了行业中的一些漏洞,有利于基金投资运作更加规范,有利于减少基金打擦边球的现象。
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指导意见》要求,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在过去几年中,每逢年尾时常出现打压或拉高某些股票,提高本基金排名的不合规操作,这显然为《指导意见》所禁止。
首次对“利益冲突”作出规定《指导意见》强调,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利益冲突”作出规定,这在基金业内还是首次。
《指导意见》规定,未经基金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还要求基金公司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限制基金经理随意流动分析人士指出,《指导意见》将可能产生利益输送的行为列入禁止行列,能有效防止各种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此外,《指导意见》对基金经理流动有所限制,将有助于改善基金经理流动过快现象。业内专业人士表示,基金业加强法制建设是好事,可以从内部使投资更加公允,细化、深化了对基金运作的管理,在行业内加强了监管、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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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输送利益三大形式:
1.基金公司在其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通过“低买高卖”,向其所管理的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利益输送,提高某一基金组合的业绩。
2.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封闭式基金通过共同持股等手段向开放式基金输送利益。
3.基金公司通过为券商高位托盘谋利,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合谋“代持长债”以获取高于市场利率以上的收益率等。
《指导意见》四大亮点:1.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
2.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3.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
4.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严堵基金利益输送漏洞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诸多条款规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分析人士认为,《指导意见》的规定详细具体,堵上了行业中的一些漏洞,有利于基金投资运作更加规范,有利于减少基金打擦边球的现象。
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指导意见》要求,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在过去几年中,每逢年尾时常出现打压或拉高某些股票,提高本基金排名的不合规操作,这显然为《指导意见》所禁止。
首次对“利益冲突”作出规定《指导意见》强调,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利益冲突”作出规定,这在基金业内还是首次。
《指导意见》规定,未经基金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还要求基金公司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限制基金经理随意流动分析人士指出,《指导意见》将可能产生利益输送的行为列入禁止行列,能有效防止各种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此外,《指导意见》对基金经理流动有所限制,将有助于改善基金经理流动过快现象。业内专业人士表示,基金业加强法制建设是好事,可以从内部使投资更加公允,细化、深化了对基金运作的管理,在行业内加强了监管、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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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公司在其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通过“低买高卖”,向其所管理的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利益输送,提高某一基金组合的业绩。
2.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封闭式基金通过共同持股等手段向开放式基金输送利益。
3.基金公司通过为券商高位托盘谋利,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合谋“代持长债”以获取高于市场利率以上的收益率等。
《指导意见》四大亮点:1.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
2.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3.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
4.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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