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管理“四角制衡” 分业监管闹冲突

2005年12月26日08:23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秦炜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引业内关注年金管理“四角制衡” 分业监管闹冲突

  日前,中国保监会公布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引起业内关注,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参与经办企业年金业务,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并按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个人养老保险业务;团体养老保险业务;企业年金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业内人士不禁质疑,让人寿保险公司也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的“信托机构”担当“法人受托人”角色,与其本身的机构性质是不是有些制度障碍?

  北方信托博士后站袁江天认为,养老保险业务由于其较强的专业性,由现行的人寿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公司来经营,是有其必要性的。但现在又把人寿保险公司也直接囊括进来,无异于表明,当初由其发起成立养老保险公司来担当受托人的做法原来是“多此一举”。

  袁江天说,这个问题其实正暴露出当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随着国民财富的逐步增长,信托理财的需求空间渐渐打开,并且处于巨大的自然增长之中,市场空间不可限量。但是,目前国内金融在监管框架上的分业监管造成了各金融业之间的部门利益,新增的市场空间处于各金融业界的争抢之中,不仅机构在抢,且监管机构也各自从自己部门监管角度出发,出台相应的法规来限制、放宽、规范业务开展。而各监管部门又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因此,难免会出现争夺“势力范围”的现象。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设计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走专业化、市场化经营管理的道路。其中最重要的是引入信托的原则,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实行“角色分离”。形成了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个角色互相制衡、共同管理的格局和治理机制。

  按照第23号令,养老金公司最适合做企业年金业务,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产生这样的机构。已经成立的养老保险公司,如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和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向这方面靠近了一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宜担当受托人角色的金融机构是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养老金管理公司。

  “信托模式”中以受托人为原点,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共同委托人将企业年金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二是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因此前一层法律关系属于信托关系,而后一层则属于委托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不一样的。

  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历经三年治理整顿,重新开展业务后,信托投资公司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天然受托人”。信托机构专营信托业务,并已经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信托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在担当企业年金受托人问题上有天然的法律制度优势人。这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审确认的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中也可体现出来,在5家法人受托机构中,信托公司占了三席。另两家养老保险公司都属于刚成立的新机构。

  袁江天认为,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明确采取的是信托方式。按照上述逻辑,这两家养老保险公司也就应该属于“信托机构”的范畴了。但它们仍归保监会监管。同样的“信托机构”受到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也反映了当前中国商事信托市场“群雄逐鹿”的真实现状。

  有鉴于此,在中国金融市场空间增长,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下,各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协调,以保证中国金融业的协调发展,已成为一个值得人们关注与研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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