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则改在何处?

2004年01月05日13:46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高山


  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正式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将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产生什么样的重大影响,上证报记者为你---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

  要谈《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后将对证券投资基金业产生什么样的重大影响,首先得要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前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法规环境是怎样的。

  现有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法规框架是在1997底大致成型的。1997年11月,原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颁布确立了现行基金法律法规框架的核心。在这个核心下,中国证监会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还涉及民事法律和部门法中的少量规则,还要遵守其他部委制定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这一切形成了现有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法规环境。

  这是怎样的一个法律法规环境呢?分析1997年底《暂行办法》出台时的政策背景,可以大致了解基本情况。

  限制不合时宜

  《暂行办法》是在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前颁布的,在当时的背景下,整顿金融市场、阻止金融风暴蔓延、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受这样大气候的影响和认识水平的限制,《暂行办法》自然存在较多缺陷,其中主要的缺陷就在于过分强调金融风险控制,忽视了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空间。

  强调金融风险的控制,具体表现在《暂行办法》对机构准入条件的严格限制,不利于形成良性竞争的环境。比如《暂行办法》规定: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3亿元的实收资本,主要发起人为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这就导致了基金管理业务向少数金融机构集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目前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主要源于《暂行办法》的限制。

  再比如《暂行办法》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只是以五大商业银行为蓝本,将基金托管银行的实收资本限定为"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金托管业务的竞争。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暂行办法》还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投资比例、投资对象作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国债比例不得少于净资产的20%,再比如《暂行办法》规定禁止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资金拆借和信用交易等。这些规定虽然起到了一定防范市场风险的作用,但限制了证券投资基金品种的创新,使得现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高度雷同。

  规则改在何处

  比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与《暂行办法》,可以发现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中特别在准入标准、产品创新等方面,变化更大。

  在基金管理公司准入标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基金公司主发起人为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连续三年盈利,所有发起人具有三亿元以上资本金;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是规定主要股东要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这个规定的更改,使得银行、保险等机构都可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基金管理行业。也为个人及员工持股打开了方便之门,毕竟《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限制其他股东的身份。同时这也意味着基金管理公司今后可以组成股份公司,并有可能上市。

  在基金托管人准入标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必须是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是规定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证监会和银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实收资本要求,扩大基金托管人的范围。基金托管人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托管挂钩,从而推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销售工作。

  在产品创新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法》更有新意。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取消了《暂行办法》规定的几个投资比例限制,这就为今后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

  具体而言,《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股票和债券,股票和债券比例不低于80%,国债比例不超过20%等等。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是规定: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证券品种。这样一来,ETF、纯股票基金和纯指数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出台就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很可能,这几种证券投资基金新品种会成为今年市场的新宠。

  发展前景可期

  从本质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对基金业的重大影响还不只是几条规则的变化。最关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预示着管理层扶持证券投资基金大发展的决心已定。

  前面已经说过,原先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根本大法《暂行办法》是个以限制为主的法规。它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业而言,只是告诉你什么可以做,除此之外莫要轻举妄动;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业而言,是告诉你什么不可以做,除此之外尽可大胆尝试。一字之差,打开了证券投资基金业无穷的发展空间。

  翻阅《证券投资基金法》,可以看到这部法律全篇贯穿诚信精神,按照信托原理,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诚信义务上升到法律高度,并规定了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加强基金业的诚信建设,强化诚信责任,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有关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标准、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设计、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等是能少就少,充分放权。这样就给真正的基金从业人员充分的发展空间,有助于证券投资基金业取得持续地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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